海原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稿件来源:海原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7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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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考核干部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激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打造敢于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原纪委监委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对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进行进一步细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纪委监委干部职工工作绩效考核,特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马福俊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成 员:马 宁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
马亚军 县监委委员、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白云海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王国明 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
卢彦琦 办公(宣教政研)室主任
田风贵 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余绍华 信访室主任
王 剑 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卢彦琦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求,坚持以德才评价为中心,以实绩考核为重点,综合运用日常考核、民主测评、领导班子评定等方法,科学评价干部职工综合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原则
按照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激励相结合的方法,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进行量化综合考核。
考核工作由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全程监督。
被考核人员对于考核得分提出异议时,要及时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提交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议决定。
三、考核对象
县纪委监委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及非编制内人员。
四、考核内容
对干部职工的考核评价,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敬业精神和在该岗位的出勤率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工作效能、效益和效果。
五、考核办法
考核分值=基础考核分+表彰奖励加分。
(一)基础考核分=民主测评+信息工作考核+专项检查+常委评分
基础考核采用百分制计算,各项考核内容量化分值及考核方法为:
1.民主测评:在年终考核时进行,占总评分 40%的权重。
年度末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所有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海原县纪委监委年度考核评价民主测评表》,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统计,计算分值。
2.信息工作考核:在年终结束后进行,占总评分10%的权重。
由办公室按年初下达各室信息任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打分。
3.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以平时检查和年终检查的方式进行,占总评分10%的权重。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各室出勤情况进行抽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室和个人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台帐资料和执行纪律、奖惩情况等方面进行核实检查,评价出量化分值,在年终考核时计入总分。具体计算方法为:每人基础分为10分,在检查或抽查中如有扣分情况,所扣分值从基础分中扣除,最高扣至0分,如有加分,则与所扣分值相抵,不另行加分。
(1)参会参学情况:严格参会参学情况管理,由办公室进行干部参会参学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无故不到1次扣1分,无故迟到或早退1次扣0.5分。
(2)电话畅通情况:各室干部职工要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县纪委常委会的要求,做到手机电话24小时畅通(含节假日),由于特殊情况未接通的,1个小时以内回复视为畅通。由县纪委办公室对手机畅通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检查发现手机不畅通的扣1分。
(3)保密工作情况:县纪委办公室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管,及时汇总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如发生相关违反保密规定情况的,发现一次扣3分。发生失泄密事故并引发严重后果的,一次性扣10分,并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4)安全工作情况:实行严格的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管理,严禁酒后驾车,严格按照《海原县纪委监委车辆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如发生违反安全规定情况的,发现一次扣3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引起严重后果一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由办公室提供情况;参与办案的人员要安全文明办案,若发生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扣10分,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及时报告的,对责任人扣10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情况。
(5)被问责处分情况:按照市、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当年内被问责的,被问责一次扣5分;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次扣10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提供情况。
(6)培训情况:凡被安排参加培训的干部,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的每次扣1分,由县纪委办公室提供情况。
(7)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核实,扣10分。
4.委机关领导班子评分:在年终考核时进行,占总评分40%的权重。由领导班子根据平时了解掌握情况,从干部职工所在职位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委机关下达的分解量化目标任务;领导适时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等综合分析,结合民主测评结果,由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对每位考核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分,取平均分。
(二)表彰奖励加分。
被考核人受到各级表彰奖励具体分值如下:
1.受到中央、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政协、自治区纪委表彰的加3分,其他部门表彰的加1分;
2.受到区直机关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表彰的加2分,其他部门表彰的加1分;
3.受到市直机关或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表彰的加1分,其他部门表彰的加0.5分;
同项工作受多个部门表彰的,以最高级别计分。
表彰认定的时间范围:相关文件、证书落款日期为考核年度1—12月之间。受表彰的人员在每年年终考核前提供当年度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给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结果运用
(一)实行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与干部职工年终各种考核奖、推荐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其中,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分数作为评定年终各种考核奖的重要依据。
(二)年终考核时,结合各项考核工作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测算优秀比例,按年终考核总分值由高到低进行公务员、事业干部、工勤人员评优评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1.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失职、失误受到区、市党委、县委及上级纪委监委通报批评的。
2.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查实的。
3.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案纪律或因个人言行不当给集体造成负面影响,被区、市党委、县委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评的。
4.个人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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