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纪(工)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稿件来源:海原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7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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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切实提高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纪(工)委作用,调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乡镇纪委加强脱贫攻坚政治监督的措施》和《海原县监察委员会关于向乡镇(街道办)派出监察办公室的实施方案》及年初制定的目标考核责任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对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年度工作实行百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考核范围为全县17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纪(工)委(监察办公室)。
考核内容主要分十项: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审查调查情况、加强纪律建设工作、加强村监会建设、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开展“述职述责述廉”活动、配合县委巡察工作和内部监督管理等十项。
二、考核方法
考核实行百分制,每项10分。
考核实行计分制,每项得分和扣分不超过本项最高分值。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10分)
1.对本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全程监督检查情况年内达到4次的加4分,不足4次的加1分,未开展的不加分。
2.完善脱贫攻坚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等“三个清单”全部完成的加3分,完成2项的加2分,完成一项的加1分,未完成的不加分。
3.推进班子成员落实“两个责任”全程纪实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责任清晰、强化担当的责任落实机制,班子成员全部落实的加3分,达到90%以上的加2分,达到70%—90%的加1分,不足50%的不得分。
(二)落实纪委监督责任(10分)
1.依法对乡镇(街道办)管辖范国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加2分,未开展的不加分。
2.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整治超标准公务接待、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送礼、违规发放福利津贴、违规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达到4次的加2分,未满4次的加1分,未开展的不加分。
3.定期开展纠正“四风”问题检查,协助党委认真开展“党政机关作风建设年、干部队伍素质提升年”活动,有开展记录的加2分,没有的不加分。
4.深化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效,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问题,有开展资料的加2分,没有的不加分。
5.对扶贫领域和民生领域不正之风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有方案、有记录的加2分,没有的不加分。
(三)审查调查情况(10分)
1.围绕民生领域、生态环保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治理、八项规定专项整治、重大风险防范等重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有初核了结或立案案件的加2分,没有的不加分。
2.年内完成县纪委及乡党委交办信访举报件、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完成所有信访举报件、问题线索办理的加2分,完成80%以上的加1分,未达到80%的不加分。
3.建立审查调查安全制度的加2分,未建立的不加分。
4.抽调参与县纪委办案的,每人每月加2分,不足1月的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四)加强纪律建设工作(10分)
1.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试行),加强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学习记录和监督检查记录的加2分,有1项的加1分,没有记录的不加分。
2.年内开展警示教育达到4次的加2分,未达到的不加分。
3.创建乡、村廉政文化示范点的每个点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
4.进一步加强“廉情诊所”和“村廉通”机制建设,年内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达到4次加2分,未达到的不加分。
(五)加强村监会建设(10分)
1.落实村监会“七有”标准(有人员、有场所、有牌子、有制度、有公章、有档案、有保障)的加3分,缺一项的扣1分,最高扣3分。
2.年内对村监会成员培训达到2次的加2分,指导检查达到2次的加2分,达到1次的加1分,未开展的不加分。
3.年内对村监会考核达到2次的3分,不到2次的加1分,未开展的不加分。
(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0分)
1.对辖区内的信访矛盾不化解,向县纪委上交矛盾的每1件扣1分,未上交的该项得2分。
2.县纪委收到乡镇街存在“只承诺不落实”、“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等行为的每件扣1分,未收到反映的加2分。
3.对查处的信访举报件,及时向反映人答复,未答复的每件扣1分,全部完成的加2分。
4、年度信访量要较上年下降30%以上的加1分,下降40%以上的加2分,下降50%以上的加4分。
(七)落实请示报告制度(10分)
1.年内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双报告的加2分,未报告的不加分。
2.重要工作要向乡镇党委和县纪委请示报告的加2分,未报告的不加分。
3.全年信息报送达到12篇的加3分,达到10篇以上加2分,达到6篇以上的加1分。
4.年内及时、准确向县纪委案管室、信访室、党风室报送有关数据的加4分,出现迟报、漏报、不报的每次扣1分。
(八)开展“述职述责述廉”活动(10分)
年内组织开展“述职述责述廉”活动的加10分,未组织的不得分。
(九)配合县委巡察工作(10分)
1.积极配合县委巡察工作的加3分,不配合不得分。
2.对巡察反馈问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纪委和县委巡查办的得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3.乡镇纪委人员参与巡察工作的每人每月加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十)内部监督管理(10分)
1.“三转”全部到位的加5分,纪委书记“三转”不到位的扣3分,专职纪检干事未配备的扣2分。
2.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加5分,未建立的不加分。
四、不参与考核的情况
1.乡镇纪委人员有隐瞒线索、选择性办案、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纪违法的。
2.年内发生审查调查安全事故的。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准备考核所需的有关资料、案卷材料等,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评,写出全面总结。
(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各单项工作的考核征求县纪委有关科室意见;乡镇纪委负责综合整理,报县纪委审定。
(三)结合考核情况,对实绩突出的乡镇(街道)纪委进行通报表扬。对成绩靠后的3名乡镇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进行约谈,并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检查。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委机关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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